央行新规并没有限制网络支付


发布时间:2015年8月4日
近日,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手机单日支付限额、年度支付限额等话题立即成为了网上讨论的焦点。
对于许多有网上购物习惯的消费者而言,央行新规好似限制了他们在网上消费的支付手段,许多人未认真阅读该征求意见稿就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以至于央行当晚不得不作出澄清——新规并未限制人们在网络上的大额消费。
提高安全交易门槛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
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这条的核心是提高安全交易的门槛。目前我们无论是通过支付宝也好,微信也好,还是其他的手机支付手段也好,只需要输入六位密码就可以——也就是说,目前支付机构采取的是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
这一点跟你是从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还是从支付账户关联的银行账户付款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基本上就把目前流行的安全模式限制在小额支付范围之内了。
当然,如果你采取的是密码+手机验证码的安全模式,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上限就可以上升至5000元,但这样也不高,买个苹果手机都很难。许多喜欢在网上购买衣服、家具、电器的,通过该种手段就很难实现了。
第二十八条的要求使得以后稍微大一点的支付,都必须通过包括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也就是说,如果你通过手机进行支付,未来可能需要安装手机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插件。
新规未限制支付额度
安全度提高了,支付变得麻烦了,但是只要能解决麻烦,新规并没有限制支付的额度。
另外,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三)也规定了相应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额度限制。我们来仔细阅读以下这个条款:
(三)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
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有消费者对这一点有所误解,是不是虽然单日消费额度不限制了,但是年度累计依然受到限制呢?并不是如此。仔细看,限制的是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什么叫“余额付款交易”呢?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
也就是说,支付账户的余额是指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预付价值。这部分钱是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在商业银行的,与客户自己以自身名义存在银行卡里的资金有显著区别。
我们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默认的付款方式就分为:1)从账户余额付款;2)从余额宝付款;3)从XX银行储蓄卡付款。第十条所限制的,仅为第1种付款方式,对从货币基金账户或者额银行账户并没有额度限制。
征求意见稿出来后,舆论议论很多,讨论到点子上的却比较少,归根到底,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这个陌生领域,许多人并不了解。如果真心希望这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们还是应该沉下来,仔细读一下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关键问题上多提提意见,而不是围绕限额问题打转,才是正途。
来源:腾讯网
近日,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手机单日支付限额、年度支付限额等话题立即成为了网上讨论的焦点。
对于许多有网上购物习惯的消费者而言,央行新规好似限制了他们在网上消费的支付手段,许多人未认真阅读该征求意见稿就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以至于央行当晚不得不作出澄清——新规并未限制人们在网络上的大额消费。
提高安全交易门槛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
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这条的核心是提高安全交易的门槛。目前我们无论是通过支付宝也好,微信也好,还是其他的手机支付手段也好,只需要输入六位密码就可以——也就是说,目前支付机构采取的是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
这一点跟你是从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还是从支付账户关联的银行账户付款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基本上就把目前流行的安全模式限制在小额支付范围之内了。
当然,如果你采取的是密码+手机验证码的安全模式,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上限就可以上升至5000元,但这样也不高,买个苹果手机都很难。许多喜欢在网上购买衣服、家具、电器的,通过该种手段就很难实现了。
第二十八条的要求使得以后稍微大一点的支付,都必须通过包括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也就是说,如果你通过手机进行支付,未来可能需要安装手机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插件。
新规未限制支付额度
安全度提高了,支付变得麻烦了,但是只要能解决麻烦,新规并没有限制支付的额度。
另外,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三)也规定了相应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额度限制。我们来仔细阅读以下这个条款:
(三) 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
个人客户仅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10万元。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有消费者对这一点有所误解,是不是虽然单日消费额度不限制了,但是年度累计依然受到限制呢?并不是如此。仔细看,限制的是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什么叫“余额付款交易”呢?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商业银行货币存款,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可由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发起支付指令进行调拨。”
也就是说,支付账户的余额是指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预付价值。这部分钱是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在商业银行的,与客户自己以自身名义存在银行卡里的资金有显著区别。
我们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默认的付款方式就分为:1)从账户余额付款;2)从余额宝付款;3)从XX银行储蓄卡付款。第十条所限制的,仅为第1种付款方式,对从货币基金账户或者额银行账户并没有额度限制。
征求意见稿出来后,舆论议论很多,讨论到点子上的却比较少,归根到底,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这个陌生领域,许多人并不了解。如果真心希望这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们还是应该沉下来,仔细读一下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关键问题上多提提意见,而不是围绕限额问题打转,才是正途。
来源:腾讯网